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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清(预)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乔文学申请对被申请人正阳县天利粮油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文学,正阳县天利粮油有限公司,乔国良,乔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清(预)字第01号申请人:乔文学,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申请人:正阳县天利粮油有限公司。组织结构代码:58971364-3。法定代表人:乔国良,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乔国良,男,1971年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河南省周口监狱。被申请人:乔树峰,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申请人乔文学申请对被申请人正阳县天利粮油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我院受理后,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出于自愿,不妨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乔文学撤回对被申请人正阳县天利粮油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审 判 长  孟凡坤审 判 员  蒋 静人民陪审员  盛学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