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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2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福州锦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福建融海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锦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建融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2354号原告福州锦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薛星。委托代理人冷祝梅、林峰,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福建融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黄祖仕。原告福州锦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融海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州锦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锦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8元,由原告福州锦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