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霍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的被执行人师国星、 陈文珍借款合同 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师国星,陈文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霍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理人:洪海荣,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兰红平,霍州联社特殊资产经营中心副经理。被执行人:师国星,男,汉族,1963年6月14日生。被执行人:陈文珍,女,汉族,1964年7月12日生,系师国星之妻。本院在执行霍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的被执行人师国星、陈文珍借款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文珍在你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文珍银行存款2013元,活期3625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武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智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