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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执民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舒素红与戴虹、洪梅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舒素红,戴虹,洪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981号申请执行人舒素红。被执行人戴虹。被执行人洪梅芳。申请执行人舒素红与被执行人戴虹、洪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金东商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4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37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金东执民字第9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来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