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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民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童海龙、董文话与董文话、董文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海龙,董文话,董文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849号原告:童海龙。被告:董文话。被告:董文泼。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海龙诉被告董文话、董文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海龙于2015年7月16日以双方在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海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童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童海龙负担。审 判 长  黄步雄人民陪审员  吴敬阳人民陪审员  苏婷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 峰法律法规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