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初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曾宪明与张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宪明,张振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1438号原告曾宪明,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委托代理人常平华,福建心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振红,女,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宪明与被告张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宪明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振红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宪明撤回对被告张振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曾宪明负担。审判员 廖翰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