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徐少辉与平顶山宏鹰选煤有限公司、吴清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少辉,平顶山宏鹰选煤有限公司,吴清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80号原告徐少辉,男,1981年9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文宏亮,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宏鹰选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法定代表人柴俊,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吴清修,男,1933年10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少辉与被告平顶山宏鹰选煤有限公司、吴清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清修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少辉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少辉撤回对被告吴清修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剑代理审判员 安一珂人民陪审员 谭建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包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