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执字第00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雷永忠、熊罗美、杜仁松、李巢波与合肥市巢湖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巢执字第00834号雷永忠、熊罗美、杜仁松、李巢波: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巢湖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巢民二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巢湖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巢湖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58254.88元(不包含自2014年10月27日起按本金50686.25元,利率8﹪计算的代偿款利息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615元,执行费830元。本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巢湖居巢支行。户名:巢湖市人民法院。账号:175222504012。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