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371号原告刘某。被告熊某,现下落不明。本院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后,查明,原告刘某长期居住在浙江省永嘉县桥头镇菇溪东路49号,被告熊某现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刘某长期居住在浙江省永嘉县桥头镇菇溪东路49号,故本案的管辖权系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处理。审判长邹蜀奇审判员��刘国儒人民陪审员田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吴锐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