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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雷法民一初字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朱善动与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善动,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戴晓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刘明成,怀远县阳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民一初字176号原告朱善动,男。委托代理人彭宏荣,男,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三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杨纪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男,该公司职工。被告戴晓龙,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59号太平洋保险大厦。负责人何永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男,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成,男。委托代理人王建春,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纺织路纺织社区一楼。被告怀远县阳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管委会北首。法定代表人李孟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善动诉被告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戴晓龙、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被告刘明成、被告怀远县阳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善动以因个人原因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朱善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参照《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善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1.9元,减半收取1590.95元,由原告朱善动负担。审 判 长  陈明海审 判 员  许文波人民陪审员  邱丽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家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