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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邓耀辉与肇庆东联东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耀辉,肇庆东联东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380号原告:邓耀辉,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被告:肇庆东联东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肇庆学院前过境公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66504228-0。法定代表人:陈怀聪。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耀辉诉被告肇庆东联东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耀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耀辉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耀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耀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文晓桥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