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江明与秦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明,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790号申请执行人江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秦峰,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江明与被执行人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008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秦峰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386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