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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商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烟台华凌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淄博正仁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华凌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淄博正仁锻压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商初字第852号原告:烟台华凌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区永达街***号。法定代表人:刘立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晓峰,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述岩,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正仁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桓台8**省道与寿济路交叉口北100米。法定代表人:张经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华凌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正仁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烟台华凌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凤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红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