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前民初字第2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原告任俊杰诉被告张春富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俊杰,张春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任 俊 杰 诉 被 告 张 春 富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523号原告任俊杰被告张春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俊杰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孙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晓 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