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泰安市东方医药有限公司与王纪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东方医药有限公司,王纪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1258号原告泰安市东方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大汶口镇石膏工业园二号路以北(满兴大街)。被告王纪孝,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安市东方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见见审 判 员 陈 丹人民陪审员 王佑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妹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