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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泰安市东方医药有限公司与王纪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东方医药有限公司,王纪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1258号原告泰安市东方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大汶口镇石膏工业园二号路以北(满兴大街)。被告王纪孝,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安市东方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见见审 判 员  陈 丹人民陪审员  王佑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妹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