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那民一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那民一初字第362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周新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一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