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光军、鲍万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光军,鲍万玲,刘光森,刘长征,刘光文,鲍万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第348号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陵城区临齐街道陵州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国,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刘光军。被申请人:鲍万玲。被申请人:刘光森。被申请人:刘长征。被申请人:刘光文。被申请人:鲍万金。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刘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已提供资信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光军等人的银行存款19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支取、挂失、抵押等;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隐藏、毁损、抵押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成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