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00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民初字第00663号原告郭某某,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女,195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诉称:双方于1990年6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育二女。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口角。2009年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合好双方继续生活。于2013年3月,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次要求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女方所有,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及债务。被告陈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不是事实。经审理查明:郭某某、陈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0年6月3日在湖滨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长女郭某,1984年3月24日出生,已成家。二女郭某,1996年12月24日出生,现已成年。双方于2007年9月分居至今,郭某某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于2009年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继续生活。后双方的感情没有改善,郭某某于2013年7月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4)湖民一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某某的诉讼请求。双方依旧未能和好,郭某某于2014年7月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因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湖民一初字第596号民事裁定书,按撤诉处理。现郭某某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姻无法维持,要求离婚,孩子归女方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及分担债务。另查明:郭某某和陈某某有宅院一所,位于高庙乡杨虎山村黄路坡组,双方在该宅院上建设房屋8间(含地下室1间),其中大门东边4间,大小一样(每间约22平方米),大门南边有3间,大小一样(每间约15平方米),地下室1间(约10平方米)。双方未有共同存款。2012年9月18日,郭某某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崤山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崤山支行)贷款35000元,到期未偿还。农行崤山支行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4)���民一初字第178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郭某某偿还农行崤山支行借款35000万元本金及利息(2013年9月16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执行,从2013年9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2012年9月18日,刘某某向农行崤山支行贷款30000元,郭某某和郭铁相担保,到期未偿还。农行崤山支行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4)湖民一初字第178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刘全水偿还农行崤山支行借款30000万元本金及利息(2013年9月17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执行,从2013年9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郭某某和郭某某在45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原、被告从2007年开始分居至今,期间,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在未得到依法准许离婚的情况下,双方依然不能共同生活,表明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主张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子女郭某和郭某均已成年,随父随母由其选择。关于共同财产,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有房屋8间,大门东边顺时针方向第1和第2间,大门南边顺时针方向第1和第2间归被告所有,余下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共同债务:原告向农行崤山支行借款35000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共同债务,依法应当共同负担。原告为刘某某担保的行为属于其个人行为,应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双方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即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位于高庙乡杨虎山村黄路坡组宅院上的房屋8间(含地下室1间),大门东边顺时针方向第1和第2间,大门南边顺时针方向第1和第2间归被告陈某某所有,余下的房产归���告郭某某所有。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共同债务35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郭某某负担150元,被告陈某某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原锋审 判 员 刘志伟人民陪审员 李 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韦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