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常州市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鸿联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鸿联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039号原告常州市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天宁区和平南路“国泰名筑”和平苑13号店面。法定代表人张永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东俊,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建国,常州市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江苏鸿联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东路158号(武进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745号)。法定代表人周金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晶晶,该公司行政部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鸿联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在庭外和解处理为由,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鸿联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2元,由原告常州市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心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