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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与张来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张来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035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负责人:朱文达,委托代理人:冯青、吕坚。被告:张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张来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来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因张来生履行了还款义务,双方纠纷已经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撤回对被告张来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5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余款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张 炜人民陪审员 章 平人民陪审员 倪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渭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