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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少民初字第5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孙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少民初字第50283号原告孙某。被告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  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贾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