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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汪义金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义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483号罪犯汪义金,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8日作出(2001)泉刑初字第1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义金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405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9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7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4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4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于2012年12月13日减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21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汪义金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历年测试成绩均在80分以上。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服装车工工种,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2月31日因监狱文化周歌咏比赛第二名奖分1.5分。2012年10月至2015年3月累计获达标分26分。2013年、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获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义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8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