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少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肖立丽、谭成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肖立丽,谭成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少民初字第00047号原告陈某某,女,住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理人刘朋贤,女,现住址同上。被告肖立丽,女,现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谭成海,男,沈阳市东陵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负责人朱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肖立丽、谭成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