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何某某、范某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范某,朱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杨刑初字第71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辩护人严芳,上海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范某。被告人朱某某。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范某、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兆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范某、朱某某及辩护人严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范某、朱某某乘坐由瞿某某驾驶的东风标致307轿车行驶至本市杨浦区政通路近淞沪路处,遇被害人沈甲驾驶的牌号为沪FVXX**的桑塔纳牌出租车因故停车,被告人何某某嫌沈甲驾驶的车辆阻挡其通行,遂与沈发生争执,后对沈进行殴打,被告人范某将沈甲的车辆右前侧车窗玻璃踢碎。嗣后,被告人何某某、范某、朱某某欲乘车离开,被害人沈甲见状数次上前阻拦,何某某、范某、朱某某数次将沈强行拖至道路两侧绿化带旁且对沈实施殴打,致沈受伤。嗣后,被告人何某某、范某、朱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牌号为沪FVXX**的桑塔纳牌出租车损坏修复���为人民币152元;被害人沈甲因外伤致右眼挫伤,右侧颌面部挫伤,构成轻微伤。到案后,被告人何某某、范某、朱某某在亲属帮助下共同赔偿被害人沈甲人民币3万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何某某、范某、朱某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沈甲的陈述,证人瞿某某、姜某、沈乙、潘某的证言,监控视频,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事故车辆勘估表》、《物损评估意见书》,上海市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桑塔纳牌SVW7182QQD出租车损坏修复费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赔偿款收条、谅解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范某、朱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何某某、范某、朱某某依法应予处罚。对于被告人何某某、范某、朱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均在量刑中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何某某、范某、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已作出赔偿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二、被告人范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范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三、被告人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朱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晓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友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