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何灿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1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何灿荣,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委托代理人宋振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灿荣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的(2015)穗云法立民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与何其奕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时,涉案房屋宅基地登记在徐某甲、徐某乙名下,涉案房屋已经存在,上诉人并未参与建设房屋,故其与何其奕签订的涉案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涉案合同双方当事人仅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是否返还购房款存在争议,对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毫无争议,故本案属于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原审在没有提前告知上诉人补交行政主管部门已对涉及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进行处理的材料,也没有告知向上诉人告知具体向哪个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和给予上诉人合理的限期作出对上诉人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程序违法。综上,请求裁定原审法院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起诉主张的诉求和提供的材料显示,本案是自然人之间因买卖宅基地上房屋引发的民事纠纷,不是在宅基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对外销售所产生的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故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涉案房屋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撤销。上诉人上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立民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