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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商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黄跃忠与浙江西力科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跃忠,浙江西力科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742号原告:黄跃忠。被告:浙江西力科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伶俐。委托代理人:应凤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跃忠与被告浙江西力科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跃忠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跃忠以补充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跃忠撤诉。案件受理费6974元,减半收取3487元,由原告黄跃忠负担(已缴纳)。审 判 员 王晓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晶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