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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2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叶新华与重庆市铜梁区富有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新华,重庆市铜梁区富有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2898号原告叶新华,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余敏、王艳红,铜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富有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梁县石鱼镇兴发村7组,组织机构代码20370167-5。法定代表人陈晓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航(特别授权),重庆翔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叶新华重庆市铜梁区富有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叶新华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新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叶新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叶新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谭小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