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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执字第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李军物权保护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李洪,王丽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00762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洪,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丽杰,女,1957年3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李洪、王丽杰物权保护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3)沈和民二初字第011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中止执行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3)沈和民二初字第0119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耿玉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