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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朴光锡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493号原告朴光锡,男,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胡春江,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延吉市河南街86号负责人刘美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垒,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朴光锡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朴光锡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光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朴光锡负担。审 判 长  宫英东审 判 员  包雨辰人民陪审员  武景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彬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