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民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海保国与杭州银雁金融配套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保国,杭州银雁金融配套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1098号原告:海保国。被告:杭州银雁金融配套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军。原告海保国诉被告杭州银雁金融配套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海保国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保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保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海保国负担,退还原告海保国5元。审判员 徐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岑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