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鹿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谭华东与XX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初字第476号原告谭华东,村民。被告XX果,村民。原告谭华东诉被告XX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华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华东诉称,被告于2013年7月13日向原告借款22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2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XX果未答辩。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2013年7月13日被告所写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2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综合以上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3年7月13日向原告借款22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2000元,事实清楚,被告应当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谭华东借款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XX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俊涛审 判 员  汲留杰人民陪审员  韩 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杨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