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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五峰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翁正超与被执行人李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正超,李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五峰执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翁正超。被执行人李爱国。申请执行人翁正超与被执行人李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11500.00元,余下部分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执行员  蔡阳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尚义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