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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乐与杭州贴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乐,杭州贴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465号原告:李乐。委托代理人:章群艺。被告:杭州贴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丽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乐诉被告杭州贴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贴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乐撤回对被告杭州贴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乐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国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轩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