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窝学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窝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蒙刑初字第148号公诉机关蒙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窝学(曾用名:李窝沙),男,1996年3月17日生于云南省元阳县,哈尼族,文盲,农民,住元阳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蒙自市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公诉刑诉(2015)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窝学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窝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2月25日0时20分许,被告人李窝学与马X、吴XX、马X1(三人另案处理)到蒙自市博爱医院门口旁文萃路人行道上,采用勒脖子、捂嘴的方式抢走被害人李XX的一部白色三星牌手机和一个黑色挎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元及银行卡等物品。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2.2014年12月2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李窝学与马X、吴XX、马X1到蒙自市银杏路上靠体育场的人行道上,采用捂嘴的方式抢走被害人王XX的一部白色步步高vivo手机。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3.2014年12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李窝学与马X、吴XX、马X1、李学良到蒙自市天竺路靠红竺园小区的人行道上,采用捂嘴、蒙眼的方式将被害人张X、马X2的一个黑色手拿包抢走,包内有一部白色OPPO牌手机、一部黑色金立牌手机及现金人民币100元。经鉴定,被抢白色OPP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900元、黑色金立牌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窝学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暴力方式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庭以被告人李窝学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李窝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认定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12月25日0时20分许,被告人李窝学与马X、吴XX、马X1(三人另案处理)到蒙自市博爱医院门口旁文萃路人行道上,采用勒脖子、捂嘴的方式抢走被害人李XX的一个黑色挎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元,白色三星牌手机一部,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工商银行卡、身份证各一张及钥匙等物品。经鉴定,被抢三星牌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2.2014年12月2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李窝学与马X、吴XX、马X1到蒙自市银杏路靠体育场的人行道上,采用捂嘴的方式抢走被害人王XX的白色步步高vivo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步步高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3.2014年12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李窝学与马X、吴XX、马X1、李学良到蒙自市天竺路靠红竺园小区的人行道上,采用捂嘴、蒙眼的方式将被害人张X、马X2的一个黑色手拿包抢走,包内有被害人张X的现金人民币100元,白色OPPO牌手机一部,一张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一张建设银行卡,被害人马X2的一部黑色金立牌手机。经鉴定,被抢白色OPP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900元、黑色金立牌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李XX、王XX、张X、马X2的陈述、证人邓有福的证言、同伙马X1、马X、吴XX、李学良的供述、物证照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资质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手机保修凭证、情况说明、被告人李窝学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窝学无视国家法律,采用暴力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窝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窝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舒 康人民陪审员 孙晓豫人民陪审员 李炅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