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0883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83年12月1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吴兴昭,重庆市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符某某,男,生于1973年10月29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志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利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