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冶)商初字第1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青州市东方包装制品厂与张照海、山东坤发肉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东方包装制品厂,张照海,山东坤发肉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冶)商初字第1014-3号原告青州市东方包装制品厂,住所地:青州市丰收二路西首。负责人丁兴宗。被告张照海。被告山东坤发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冶源镇冯家王舍村。法定代表人张照海。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州市东方包装制品厂与被告张照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中止诉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宫洪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洪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