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247号原告李某,女,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某,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马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