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247号原告李某,女,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某,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马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