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2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东斌与李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斌,李花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170号原告:李东斌,男,汉族,住浙江省。委托代理人:何燕铭,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花花,女,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国俊,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斌与被告李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斌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朝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