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民五终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东莞市联汇玩具有限公司与黄义中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联汇玩具有限公司,黄义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民五终字第15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联汇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大岭丫村新稳工业大道4号。法定代表人:黄汉杰。委托代理人:梁嘉茵,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义中,男。委托代理人:陈烘朋,广东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茂库,广东聚才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上诉人东莞市联汇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义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道民一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联汇公司以已与黄义中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联汇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自愿、��法原则,其申请撤回上诉是放弃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联汇玩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5元,由东莞市联汇玩具有限公司负担,东莞市联汇玩具有限公司已预交10元,由本院退回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志超代理审判员 王 聪代理审判员 陈美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光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