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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叶万挺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万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磐刑初字第114号公诉机关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万挺,农民。1997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12月1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4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公诉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万挺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永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万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3月17日上午9时,被告人叶万挺撬锁进入磐安县方前镇寺岙村烂田50号被害人陈某家,盗得现金4200元人民币。2、2015年3月17日中午,被告人叶万挺撬锁进入浙江省天台县街头镇娄金岗村被害人李某家,盗得现金600元人民币。综上所述,被告人叶万挺入户盗窃作案2次,涉案数额48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叶万挺处追回2300元,并已发还给被害人陈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叶万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李某等人的陈述,扣押、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万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叶万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万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追回了部分赃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万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8日至2016年2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军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柳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