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李振兵与吴伟伟、吴会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解除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兵,吴伟伟,吴会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169-1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兵,男,196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吴伟伟,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吴会敏,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身份证号:*****。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任执字第16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吴会敏吴会敏及其妻子名下的银行存款51,182.87元,现被执行人吴会敏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会敏及家庭共同财产在其妻子名下的银行存款51,182.87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飞飞代理审判员 韩 冲代理审判员 刘沛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江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