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北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小虎与孙海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虎,孙海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北初字第00124号原告刘小虎,男,汉族,1972年4月24日出生,住武陟县。委托代理人乔风梅,女,汉族,1971年8月28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孙海东,男,汉族,1977年7月28日出生,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虎与被告孙海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虎起诉。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海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菊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