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朱元周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元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471号罪犯朱元周,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2007年6月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朱元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9969.7元(被告人亲属已代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9日以(2007)闽刑复字第5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196号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642号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元周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能服从管教。虽有违规:2014年5月9日与他犯争吵且有推搡动作扣2分;2014年10月22日在车间随意走动闲聊扣1分,但经教育后能及时改正,能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历年测试成绩均在74分以上。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车工工种,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5月至2015年2月累计获达标分18分。2012年、2013年、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2015年4月缴纳赔偿款4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元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10月9日至2031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