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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3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林建军与梁桂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军,梁桂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3078号原告林建军。委托代理人查忠含,即墨胜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桂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军与被告梁桂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建军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5元,减半收取622.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1242.5元,由原告林建军负担。审判员  周建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兰梦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