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3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林建军与梁桂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军,梁桂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3078号原告林建军。委托代理人查忠含,即墨胜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桂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军与被告梁桂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建军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5元,减半收取622.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1242.5元,由原告林建军负担。审判员 周建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兰梦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