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2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赵银坤与蒲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银坤,蒲武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2645号原告赵银坤。委托代理人青梁君。被告蒲武林。原告赵银坤诉被告蒲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方式一直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不能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原告亦未重新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亦不愿交纳公告费,导致本案无法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银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子钧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日书记员 王春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