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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民初字第2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瑞红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乡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方三路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乡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方三路支行,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润茂通宝(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初字第290-2号原告李瑞红。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乡县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瑞安路与井堂街交叉口西北角。负责人姚杰,该支行行长。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方三路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方三路**号*******房。负责人陈卫军,该支行行长。被告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建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邸泽淇,该公司总裁。第三人润茂通宝(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与黄埔南路交口峰汇广场B座801。法定代表人周昀,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红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乡县支行、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方三路支行、被告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第三人润茂通宝(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瑞红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对级别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08年2月3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将本院受理的诉讼标的1940万元人民币李瑞红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乡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方三路支行、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移送给具有管辖权的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15年4月30日公布法发(2015)7号)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管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河北省所辖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原告李瑞红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请求增加诉讼请求,诉讼标的额为1940万元,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学杰审判员  冯文平审判员  赵江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霍丽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