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民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伍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847号原告:伍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伍某负担。审 判 员 丁莉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蓝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