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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吴黄与李金钟、宿州市兴源饮料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黄,李金钟,宿州市兴源饮料有限公司,李金平,李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116号原告:吴黄,男。被告:李金钟(曾用名李金中),男。被告:宿州市兴源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平,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金平。被告:李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黄诉被告李金钟、被告宿州市兴源饮料有限公司、被告李金平、被告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黄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宿州市兴源饮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宿马现代产业园佳达创智物流园23号楼中的瓶装灌装机1台、理瓶机(包含风送机)1台、吹瓶机2台、套标机1台、自动包装机(包括热收缩机)2台、水处理设备2套、吹干机1台、液氮罐1台、桶装灌装机1台,并提供个人名下位于宿州市汴河路沱河三十三处宿舍11栋0404室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宿州市兴源饮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宿马现代产业园佳达创智物流园23号楼中的瓶装灌装机1台、理瓶机(包含风送机)1台、吹瓶机2台、套标机1台、自动包装机(包括热收缩机)2台、水处理设备2套、吹干机1台、液氮罐1台、桶装灌装机1台。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赠与、毁损。二、查封原告吴黄名下位于宿州市汴河路沱河三十三处宿舍11栋0404室的商住房一处(权证字号:房地权宿字第20XX11号);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赠与、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苗立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广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