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终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樊仔平与被上诉人广元市利州区荣山镇张坝社区第四居民小组、雍春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仔平,广元市利州区荣山镇张坝社区第四居民小组,雍春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终字第3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樊仔平,男,生于1971年10月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蒲雨声,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锐,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元市利州区荣山镇张坝社区第四居民小组。负责人张晓东,系该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雍春兰,女,生于1952年4月2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永金,四川通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樊仔平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樊仔平及委托代理人蒲雨声、赵锐,被上诉人广元市利州区荣山镇张家坝社区第四居民小组的负责人张晓东,被上诉人雍春兰及委托代理人王永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并经审委会讨论作出决定。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夏茂中审判员 江 英审判员 熊剑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