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商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孙庆义与桑士坤、谢红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商初字第543号原告:孙庆义,农民。被告:桑士坤,农民。被告:谢红燕,农民。系被告桑士坤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庆义与被告桑士坤、谢红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庆义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庆义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孙庆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庆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孙庆义承担。审判员 李本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艳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