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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商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孙庆义与桑士坤、谢红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商初字第543号原告:孙庆义,农民。被告:桑士坤,农民。被告:谢红燕,农民。系被告桑士坤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庆义与被告桑士坤、谢红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庆义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庆义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孙庆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庆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孙庆义承担。审判员  李本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艳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